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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犯侵名譽權,一審判賠10萬元在海淀法院一審開庭前,法院已依法將傳票寄至被告深圳信禾公司處,但直到開庭時,信禾公司只向法庭提供了答辯狀,卻沒有出庭應訴。海淀法院最終決定缺席審理。湊巧的是,由於部隊當天有外事任務,所以三軍儀仗隊的官兵都沒有來,而是由律師代理出庭。
三軍儀仗隊的代理人鄒律師在庭上氣憤地表示,被告的做法嚴重損害了軍隊的形象,是對國威、軍威的嘲弄!
“更為惡劣的是,被告為宣傳其產品,竟然將三軍儀仗隊副大隊長李本濤手中的三軍儀仗隊的特用指揮刀用電腦置換成了將軍佩劍,還將李本濤本人的臉弄得特別暗,故意突出‘將軍佩劍’四個字!”三軍儀仗隊的律師在法庭上還列舉了被告公司的侵權行為:他們為推銷其所生產的“將軍佩劍”和“紅⾊八一步槍”等工藝品,先是在宣傳畫冊和宣傳光碟中多次使用“三軍儀仗隊”的名稱,並聲稱“紅⾊八一步槍”是仿製的我國第一支半自動步槍,而事實上,三軍儀仗隊一直沿用半自動步槍作為禮賓用槍。之後信禾公司又在媒體廣告、宣傳畫冊、光碟、產品掛畫上都加入了代表海、陸、空三個方隊分隊長一起行禮的圖片。他們還亂用軍徽,並讓人們以為其產品是軍隊內部製造的。三軍儀仗隊發現此事後,曾經與被告進行多次涉,但被告並沒有停止侵權行為。
當庭,律師出示了公證處從被告營業處購買的宣傳畫冊進行公證的密封袋,法庭當庭啓封。同時鄒律師還解釋説,購買時對方表示不能開票發,只是給了張沒有公司章的收據,但是收據上卻蓋國中民人解放軍總後勤部軍需生產技術研究所的公章。後經查證,該軍需生產技術研究所已改制並更名,原有公章早已於2003年7月廢止,而被告信禾公司所持公章顯然是偽造的。同時,原總後勤部軍需生產技術研究所出示證言表明,他們與被告曾簽訂了1年的合同,監製製造佩劍,但這個合同早在2002年3月31曰終止,之後信禾公司不能以研究所名義出售商品。
按照原告律師的計算,被告信禾工藝品有限公司的侵權行為已長達4年,範圍從疆新到深圳遍佈國全,槍和劍各生產了8181件,而按照最近的每件3800元計算,銷售額在6000萬元。
海淀法院經過審理,確認了參與民事訴訟的主體資格,認定三軍儀仗隊有資格作為這起案件的原告。但對儀仗隊提出的肖像權、名稱權受到犯侵的主張沒有支持,只認定其名譽權受到了犯侵。
海淀法院認為,名譽權是民事主體就自⾝屬和價值所獲得的社會評價享有的保有和維護的人格權。信禾公司在商業活動中,使用大量三軍儀仗隊50週年閲兵、軍官敬禮、
練、檢閲等畫面用於宣傳。三軍儀仗隊以展現海、陸、空三軍的形象,擔負着
送外國元首、府政首腦等重大儀仗司禮任務,具有特殊的形象意義,有別於一般的單位組織,因而三軍儀仗隊特定形象為公眾所認知和接受,並因三軍儀仗隊在各種場合的形象給其帶來相關的名譽,但信禾公司在未徵得其同意的情況下,將三軍儀仗隊在各種場合的形象用於商業目的,廣為宣傳,必然導致降低和損害三軍儀仗隊的對外形象,足以造成社會評價降低的事實,所以認定信禾公司的行為犯侵了三軍儀仗隊的名譽權。
而關於儀仗隊所主張的肖像權和名稱權,基於肖像權屬於人⾝權範圍,依其權利質其屬於自然人固有的權利,具有專屬
,肖像權人僅為自然人,而非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體,所以對於三軍儀仗隊主張的肖像權,法院認為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關於是否犯侵名稱權,海淀法院認為,在信禾公司的產品説明中雖然使用了“三軍儀仗隊”的名稱,但其文字描述屬對事實進行描述的內容,依據我國《民法通則》民事主體有權噤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其名稱,但信禾公司的行為既不構成對專有名稱的干涉、盜用、假冒,也未使用“三軍儀仗隊”直接為其產品進行的文字宣傳,所以,認定信禾公司不構成犯侵三軍儀仗隊的名稱權。
2005年11月29曰,京北市海淀區民人法院法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三軍儀仗隊要求認定信禾公司犯侵其名稱權、肖像權的請求,確認信禾公司犯侵三軍儀仗隊名譽權,並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以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判令深圳市信禾公司將現有涉及國中民人解放軍警衞第一師儀仗大隊的相關五十週年閲兵、軍官敬禮、練、檢閲等畫面的“將軍配劍”、“紅⾊八一步槍”產品所有的宣傳冊、光盤、掛畫全部銷燬,並不得再行使用、轉讓,以停止侵權行為。在媒體上進行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民人幣10萬元。
遏制商家以軍隊旗號做廣告,二審判賠80萬元海淀法院作出判決後,三軍儀仗隊和深圳信禾公司都不服一審判決,雙雙向京北市中一院提起上訴。
三軍儀仗隊上訴的主要理由是,信禾公司使用三軍儀仗隊軍官行禮圖做廣告,不是因為廣告上這幾個軍官個人的號召力,而是通過追求軍官⾝上軍裝所體現的三軍含義來烘托其產品的信譽度,原審將其歸入犯侵名譽權沒有單獨予以保護,不利於維護民人軍隊的形象;信禾公司在其宣傳中多次使用“三軍儀仗隊”本目的在於對消費者進行誤導,構成對其名稱權的犯侵。
三軍儀仗隊雖然一審勝訴,但仍認為一審判決遺漏了一項重要侵權事實,即信禾公司把手持軍刀的三軍儀仗隊隊長的照片,通過電腦製作方式,將其手中所舉的軍刀移花接木換成一把信禾公司生產的“將軍佩劍”此外他們還認為,原審法院判決10萬元的賠償額度太低,起不到保護三軍儀仗隊形象的目的,故請求終審法院重判。
信禾公司的上訴理由是,他們將三軍儀仗隊部分形象用於產品説明不會降低其社會評價,不會損害對方的名譽權。信禾公司沒有實施詆譭、誹謗三軍儀仗隊名譽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名譽侵權的構成要件,判決賠償的數額於法無據。
接到儀仗隊和信禾公司的訴狀後,京北市第中一級民人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這次開庭與一審開庭時冷冷清清不同的是,30餘名⾝着陸、海、空軍服的三軍儀仗隊官兵列隊走進法庭旁聽席,為了維護三軍儀仗隊的聲譽,副大隊長李本濤也到庭參加訴訟。一審一直缺席的信禾公司,此次也出派了一位律師和一位設計師到庭應訴,信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塗先生也出庭參加了訴訟。
庭審中,雙方律師在法庭上圍繞各自主張展開了烈的辯論。三軍儀仗隊律師當庭提出,圖片中手持軍刀的儀仗隊隊長李本濤就坐在旁聽席上,如果需要的話可以出庭作證。但信禾公司表示已承認使用三軍儀仗隊的照片,沒有必要再為此作證,該意見被法庭採納。由於雙方分歧較大,法庭主持下的庭外調解也因雙方當事人達不成一致而沒有成功。
經過對案件進行認真審理,中一院作出了三點基本認定:一是認定儀仗隊官兵整體肖像利益應當受保護。涉案照片內容雖為三軍儀仗隊的軍官的肖像,但該照片體現的是三軍儀仗隊的形象,該形象具有較⾼的商業使用價值,該價值系由三軍儀仗隊就其自⾝形象所做努力及付出而形成的。因此,雖然三軍儀仗隊不能依據法律享有該照片的肖像權,但三軍儀仗隊對於使用該照片所帶來的整體肖像利益享有權益,該權益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三軍儀仗隊雖非商業營利單位,但他人擅自使用三軍儀仗隊的照片,必會給三軍儀仗隊的利益帶來損害,其行為構成侵權。信禾公司在未徵得三軍儀仗隊同意的情況下,將三軍儀仗隊在各種場合的形象用於商業目的,廣為宣傳,必然導致降低和損害三軍儀仗隊的對外形象,足以造成社會評價降低,犯侵了該部隊所擁有的整體肖像利益,應當據法律規定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以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二是認定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名稱構成犯侵。未經許可使用他人名稱的,應當認定為犯侵名稱權。信禾公司在對商品的宣傳中多次使用“三軍儀仗隊”的名稱,並未徵得三軍儀仗隊的同意。且從使用的目的分析,其對於該名稱的使用也不屬於新聞報道範疇。雖然表面上該公司對於三軍儀仗隊名稱的使用屬於對事實進行描述的內容,並未使用三軍儀仗隊名稱直接為其產品進行宣傳,但信禾公司使用“三軍儀仗隊”的名稱的本目的還在於對自己的產品進行推銷,屬於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信禾公司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三軍儀仗隊的名稱,其行為構成對三軍儀仗隊名稱權的犯侵。
三是認定詆譭、誹謗行為名譽犯侵不成立。據法律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譭、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而在這起案件中,三軍儀仗隊在社會上評價的降低,系因信禾公司犯侵其形象所致。信禾公司並無詆譭、誹謗三軍儀仗隊名譽的行為。因此,三軍儀仗隊認為信禾公司犯侵其名譽權要求該公司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於法無據,不應予以支持。
對一、二審法院的兩份判決進行對比,我們可以發現法院對三軍儀仗隊主張的被侵害的“三權”的認定有所不同。
關於名譽權:一審法院認為信禾公司未徵得三軍儀仗隊同意,即將該部隊在各種場合的形象用於商業目的,廣為宣傳,必然導致降低和損害三軍儀仗隊的對外形象,足以造成社會評價降低的事實,犯侵了該部隊的名譽權。二審法院認為信禾公司並無詆譭、誹謗三軍儀仗隊名譽的行為。因此,三軍儀仗隊認為信禾公司犯侵其名譽權,並要求該公司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於法無據,不應予以支持。
關於名稱權:一審法院認為信禾公司在宣傳材料上雖然使用了“三軍儀仗隊”的名稱,但未構成對該名稱的干涉、盜用、假冒,也未使用“三軍儀仗隊”直接為其產品進行文字宣傳,故不構成犯侵三軍儀仗隊的名稱權。二審法院認為信禾公司使用“三軍儀仗隊”的名稱的本目的在於對自己的產品進行推銷,屬於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其行為構成對三軍儀仗隊名稱權的犯侵。
關於肖像權:一審法院認為三軍儀仗隊提出的形象權利,因我國法律尚無形象權規定,且考慮到因本案使用特定形象給三軍儀仗隊所造成的損害,均可在名譽權範圍內予以司法救助,故不單列為一項權利予以保護。二審法院認為信禾公司在未徵得同意的情況下,將三軍儀仗隊在各種場合的形象用於商業目的,廣為宣傳,必然導致降低和損害三軍儀仗隊的對外形象,犯侵了該部隊所擁有的整體肖像利益。
2006年7月31曰,京北市第中一級民人法院對此案進行公開宣判。上午9時許,三軍儀仗隊的30餘名官兵在市中一院理辦了旁聽手續後集體走進法庭,端坐在旁聽席上。此案原定於上午9時30分宣判,但法庭一直等了很久,上訴人深圳市信禾公司方的席位上仍空無一人,法官隨後進行了缺席宣判。
“原審法院適用法律不當,本院予以改判。”9時50分,法官宣讀了最後的判決結果。京北市第中一級民人法院最終確認三軍儀仗隊的肖像權和名稱權受到了犯侵,但對其名譽權受到犯侵的主張沒有支持,依法作出了要求信禾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公開賠禮道歉,向儀仗隊賠償損失80萬元的終審判決。
宣判後,深圳市信禾工藝品公司總經理塗先生表示:“我們至今也沒弄清楚是怎麼回事,怎麼好端端地就被告上法庭。”塗先生表示,如果可能的話,還會繼續上訴。塗先生表示“這事的核心其實就在於我們在我們的產品説明書裏面,使用了一張三個軍人敬禮的圖片。”塗先生不認為公司觸犯了什麼法律,因為這張圖片大街小巷都可以看到,可以算是一張公眾圖片,而這張圖片他們也是從一個筆記本的封皮上掃描下來的。
判決後,三軍儀仗隊的官兵立即報以熱烈的掌聲,代理人鄒律師更是樂得合不攏嘴。她對記者説:“現在許多商家打着軍隊旗號大做廣告的現象愈演愈烈,這種勢頭非常不好,三軍儀仗隊打這場官司,一方面想挽回自己的名譽,另一方面則是想遏制這種社會不良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