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中國首例軍隊形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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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深圳市信禾工藝品有限公司為推銷其產品“將軍佩劍”和“紅⾊八一步槍”在長達4年的時間裏惡意使用‮國中‬‮民人‬解放軍三軍儀仗隊的字樣和形象,並把副大隊長李本濤手中的軍刀移花接木換成了該公司的佩劍,嚴重‮犯侵‬了三軍儀仗隊的名譽權、肖像權、名稱權,‮國中‬‮民人‬解放軍警衞第一師儀仗大隊(又稱三軍儀仗隊)兩次將深圳市信禾工藝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這是新‮國中‬成立以來第一起為維護軍隊形象而提起的訴訟。

2006年7月31曰,‮京北‬市第‮中一‬級‮民人‬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宣判,法院最終認定信禾公司‮犯侵‬了三軍儀仗隊整體肖像利益、名稱權,要求信禾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向儀仗大隊公開道歉,並判令深圳市信禾工藝品有限公司賠償三軍儀仗隊‮民人‬幣80萬元。

作為‮國中‬‮民人‬解放軍三軍形象代表的儀仗大隊,經過一年多的努力,兩上法庭仗劍維權,用法律武器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捍衞了軍刀的雪亮與純潔。

軍刀變佩劍,三軍儀仗隊索賠248萬元‮國中‬‮民人‬解放軍警衞第一師儀仗大隊又稱三軍儀仗隊,成立於1952年,主要擔負送外國元首、‮府政‬首腦的儀仗司禮任務。

現任三軍儀仗隊副大隊長的李本濤是‮國中‬‮民人‬解放軍三軍儀仗隊有史以來最年輕的也是完成司禮任務次數最多的一位執行官,他年輕持重、瀟灑英俊、富有朝氣和軍人氣度,擔負了我們黨、國家和軍隊領導人送外國總統、國家元首、軍隊⾼級將領的司禮任務600多次,並多次受到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軍委領導的表揚和外國元首的稱讚。1997年、1999年在舉世矚目的中英香港政權接儀式和中葡澳門政權接儀式上,⾝為儀仗隊執行官的李本濤,他手持軍刀的拔軍姿,在歷史永恆的瞬間展現出了中‮軍國‬人的風采。李本濤手持軍刀的形象,不但出現在各種媒體中,更常常出現在各種掛曆、畫報甚至普通筆記本的封面上。

因為三軍儀仗隊不但代表着軍隊形象,更代表着國家形象,所以國內很多大企業都曾經找過儀仗隊,願意出巨資請三軍儀仗隊為企業做廣告。但他們嚴格執行部隊不允許經商的規定,幾十年來從未為任何一家企業做過廣告。

但是,一個偶然的機會,三軍儀仗隊的官兵們發現他們苦苦保持了幾十年“拒腐蝕永不沾”的清譽,被深圳一家公司損壞了。

2005年上半年,儀仗大隊一位領導接到一個電話,詢問儀仗大隊是不是給深圳的一家公司做廣告。這位領導非常納悶,儀仗大隊從來沒有違反部隊規定做過任何廣告啊。他連忙詢問是怎麼回事,對方説,現在市場上出售一種價格3800元的“將軍佩劍”和“紅⾊八一步槍”產品外包裝的廣告上的人就是副大隊長李本濤,只不過把軍刀換成了佩劍而已。用軍人形象如此為企業做廣告,實在有損三軍儀仗隊在‮國全‬‮民人‬心目中的形象。

放下電話,這位領導連忙詢問李本濤是否私自為企業拍攝過廣告照片,但李本濤矢口否認,並非常氣憤地要求徹查此事。此後,儀仗大隊接連接受到各方責問,同時,據知情人透露,出現在“將軍佩劍”宣傳廣告上的人物還有三軍儀仗隊‮中一‬隊隊長張洪傑等3人,幾乎所有的人都以為儀仗大隊為深圳的那家公司做廣告,讓雪亮的軍刀沾染了銅鏽,儀仗大隊的名譽因此受到極大損害。

作為代表國威、軍威的三軍儀仗隊,絕不能蒙受如此不白之冤,更不能允許任何人和任何機構損壞自己的聲譽。儀仗大隊的領導們不敢怠慢,立即據有關線索,查找損害三軍儀仗隊聲譽的所謂“將軍佩劍”和“紅⾊八一步槍”的廣告。

很快,三軍儀仗大隊的官兵在‮京北‬市場上發現,深圳信禾公司在其生產的“紅⾊八一步槍”和“將軍佩劍”的宣傳冊中使用了三軍儀仗大隊的名稱和形象。對於這種隨意使用軍人形象和名稱謀取商業利益的行為,官兵們很氣憤“神聖的軍刀不能染上銅鏽!”儀仗大隊領導在向上級部門進行請示後決定,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利益,捍衞軍人的形象和威嚴。

2005年4月,三軍儀仗大隊委託律師將一紙訴狀遞到了‮京北‬市海淀區法院,在訴狀中,他們寫道:我們在駐地海淀區發現深圳信禾公司為推銷其生產的將軍配劍和紅⾊八一步槍,利用‮國全‬‮民人‬對‮國中‬‮民人‬解放軍的景仰和敬佩,使用我部隊的肖像和名稱為產品進行廣告宣傳。為此,我們認為信禾公司蓄意‮犯侵‬儀仗隊的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時間長達4年,範圍從‮疆新‬到深圳遍佈‮國全‬,侵權產品數量極多“將軍配劍”和“紅⾊八一步槍”都生產了8181件,違法獲利數額‮大巨‬,按照當時售價的每件3800元計算,銷售額在6000萬元。為了維護三軍儀仗隊的合法權益,我們提出兩項訴訟請求:一是請求法院判令信禾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二是請求法院判令信禾公司賠償248萬元。

在接到儀仗隊的訴狀後,深圳信禾公司向一審法院遞了答辯狀。在其答辯狀中,對自己的行為作出這樣的辯解:一是“將軍配劍”、“紅⾊八一步槍”設計生產的目的,除了生產者的商業利益,更多的是為了表達對前仆後繼,英勇戰鬥,用青舂和熱血之軀為共和國的締造立下不朽功勳的‮民人‬解放軍的崇敬之情,是對⾰命精神的宣傳和紀念。無論是產品的外形還是宣傳資料,處處體現了對偉大‮民人‬解放軍的深深敬意。

二是三軍儀仗隊不具有法人資格,不享有法律規定的人⾝權,不是本案的適合原告。理由是三軍儀仗隊是‮國中‬‮民人‬解放軍警衞第一師下屬的一個大隊,並非團以上具有‮立獨‬編制的軍事機關,不是軍事機關法人。

三是沒有‮犯侵‬三軍儀仗隊的名稱權,三軍儀仗隊的名稱為“‮國中‬‮民人‬解放軍警衞第一師儀仗大隊”信禾公司的產品和廣告中,沒有涉及上述名稱,也沒有利用上述名稱或者類似、近似的如“警衞第一師儀仗大隊”、“第一師儀仗大隊”等易使人混淆的名稱進行相關活動或者宣傳,不存在‮犯侵‬三軍儀仗隊名稱權的情形。

“三軍儀仗隊”並非特指三軍儀仗隊的專用名詞。

“三軍儀仗隊”不是三軍儀仗隊經登記或者批准而合法擁有的名稱,三軍儀仗隊對上述詞彙不具有名稱權和排除他人使用的權利,使用“三軍儀仗隊”這一詞彙並無不當。三軍儀仗隊無權因此而主張信禾公司‮犯侵‬其名稱權。

信禾公司認為,三軍儀仗隊不具有肖像權,不存在信禾公司‮犯侵‬其肖像權的情形。據我國法律相關規定,肖像權屬於個人人格權,只有自然人享有,法人不具有肖像權。三軍儀仗隊稱其肖像權受到‮犯侵‬於法無據。

對於是否‮犯侵‬三軍儀仗隊的名譽權,信禾公司辯解稱“將軍佩劍”、“紅⾊八一步槍”説明手冊是產品的一部分,並非商業廣告,沒有使用三軍儀仗隊的單位名稱,也未以其名義宣傳產品,不可能使公眾產生誤解。

“將軍佩劍”、“紅⾊八一步槍”的説明手冊,雖有涉及“三軍儀仗隊”的內容,但非特指三軍儀仗隊,其內容是對客觀事實的陳述,沒有‮辱侮‬、詆譭或者醜化三軍儀仗隊的內容,不可能造成三軍儀仗隊聲譽受損的後果。信禾公司的合法經營行為應受法律保護,三軍儀仗隊要求經濟賠償沒有事實和法律據。三軍儀仗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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