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中国首例军队形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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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深圳市信禾工艺品有限公司为推销其产品“将军佩剑”和“红⾊八一步”在长达4年的时间里恶意使用‮国中‬‮民人‬解放军三军仪仗队的字样和形象,并把副大队长李本涛手中的军刀移花接木换成了该公司的佩剑,严重‮犯侵‬了三军仪仗队的名誉权、肖像权、名称权,‮国中‬‮民人‬解放军警卫第一师仪仗大队(又称三军仪仗队)两次将深圳市信禾工艺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这是新‮国中‬成立以来第一起为维护军队形象而提起的诉讼。

2006年7月31曰,‮京北‬市第‮中一‬级‮民人‬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宣判,法院最终认定信禾公司‮犯侵‬了三军仪仗队整体肖像利益、名称权,要求信禾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向仪仗大队公开道歉,并判令深圳市信禾工艺品有限公司赔偿三军仪仗队‮民人‬币80万元。

作为‮国中‬‮民人‬解放军三军形象代表的仪仗大队,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两上法庭仗剑维权,用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捍卫了军刀的雪亮与纯洁。

军刀变佩剑,三军仪仗队索赔248万元‮国中‬‮民人‬解放军警卫第一师仪仗大队又称三军仪仗队,成立于1952年,主要担负送外国元首、‮府政‬首脑的仪仗司礼任务。

现任三军仪仗队副大队长的李本涛是‮国中‬‮民人‬解放军三军仪仗队有史以来最年轻的也是完成司礼任务次数最多的一位执行官,他年轻持重、潇洒英俊、富有朝气和军人气度,担负了我们、国家和军队领导人送外国总统、国家元首、军队⾼级将领的司礼任务600多次,并多次受到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军委领导的表扬和外国元首的称赞。1997年、1999年在举世瞩目的中英香港政权接仪式和中葡澳门政权接仪式上,⾝为仪仗队执行官的李本涛,他手持军刀的拔军姿,在历史永恒的瞬间展现出了中‮军国‬人的风采。李本涛手持军刀的形象,不但出现在各种媒体中,更常常出现在各种挂历、画报甚至普通笔记本的封面上。

因为三军仪仗队不但代表着军队形象,更代表着国家形象,所以国內很多大企业都曾经找过仪仗队,愿意出巨资请三军仪仗队为企业做广告。但他们严格执行部队不允许经商的规定,几十年来从未为任何一家企业做过广告。

但是,一个偶然的机会,三军仪仗队的官兵们发现他们苦苦保持了几十年“拒腐蚀永不沾”的清誉,被深圳一家公司损坏了。

2005年上半年,仪仗大队一位领导接到一个电话,询问仪仗大队是不是给深圳的一家公司做广告。这位领导非常纳闷,仪仗大队从来没有违反部队规定做过任何广告啊。他连忙询问是怎么回事,对方说,现在市场上出售一种价格3800元的“将军佩剑”和“红⾊八一步”产品外包装的广告上的人就是副大队长李本涛,只不过把军刀换成了佩剑而已。用军人形象如此为企业做广告,实在有损三军仪仗队在‮国全‬‮民人‬心目中的形象。

放下电话,这位领导连忙询问李本涛是否私自为企业拍摄过广告照片,但李本涛矢口否认,并非常气愤地要求彻查此事。此后,仪仗大队接连接受到各方责问,同时,据知情人透露,出现在“将军佩剑”宣传广告上的人物还有三军仪仗队‮中一‬队队长张洪杰等3人,几乎所有的人都以为仪仗大队为深圳的那家公司做广告,让雪亮的军刀沾染了铜锈,仪仗大队的名誉因此受到极大损害。

作为代表国威、军威的三军仪仗队,绝不能蒙受如此不白之冤,更不能允许任何人和任何机构损坏自己的声誉。仪仗大队的领导们不敢怠慢,立即据有关线索,查找损害三军仪仗队声誉的所谓“将军佩剑”和“红⾊八一步”的广告。

很快,三军仪仗大队的官兵在‮京北‬市场上发现,深圳信禾公司在其生产的“红⾊八一步”和“将军佩剑”的宣传册中使用了三军仪仗大队的名称和形象。对于这种随意使用军人形象和名称谋取商业利益的行为,官兵们很气愤“神圣的军刀不能染上铜锈!”仪仗大队领导在向上级部门进行请示后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捍卫军人的形象和威严。

2005年4月,三军仪仗大队委托律师将一纸诉状递到了‮京北‬市海淀区法院,在诉状中,他们写道:我们在驻地海淀区发现深圳信禾公司为推销其生产的将军配剑和红⾊八一步,利用‮国全‬‮民人‬对‮国中‬‮民人‬解放军的景仰和敬佩,使用我部队的肖像和名称为产品进行广告宣传。为此,我们认为信禾公司蓄意‮犯侵‬仪仗队的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时间长达4年,范围从‮疆新‬到深圳遍布‮国全‬,侵权产品数量极多“将军配剑”和“红⾊八一步”都生产了8181件,违法获利数额‮大巨‬,按照当时售价的每件3800元计算,销售额在6000万元。为了维护三军仪仗队的合法权益,我们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一是请求法院判令信禾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二是请求法院判令信禾公司赔偿248万元。

在接到仪仗队的诉状后,深圳信禾公司向一审法院递了答辩状。在其答辩状中,对自己的行为作出这样的辩解:一是“将军配剑”、“红⾊八一步”设计生产的目的,除了生产者的商业利益,更多的是为了表达对前仆后继,英勇战斗,用青舂和热血之躯为共和国的缔造立下不朽功勋的‮民人‬解放军的崇敬之情,是对⾰命精神的宣传和纪念。无论是产品的外形还是宣传资料,处处体现了对伟大‮民人‬解放军的深深敬意。

二是三军仪仗队不具有法人资格,不享有法律规定的人⾝权,不是本案的适合原告。理由是三军仪仗队是‮国中‬‮民人‬解放军警卫第一师下属的一个大队,并非团以上具有‮立独‬编制的军事机关,不是军事机关法人。

三是没有‮犯侵‬三军仪仗队的名称权,三军仪仗队的名称为“‮国中‬‮民人‬解放军警卫第一师仪仗大队”信禾公司的产品和广告中,没有涉及上述名称,也没有利用上述名称或者类似、近似的如“警卫第一师仪仗大队”、“第一师仪仗大队”等易使人混淆的名称进行相关活动或者宣传,不存在‮犯侵‬三军仪仗队名称权的情形。

“三军仪仗队”并非特指三军仪仗队的专用名词。

“三军仪仗队”不是三军仪仗队经登记或者批准而合法拥有的名称,三军仪仗队对上述词汇不具有名称权和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使用“三军仪仗队”这一词汇并无不当。三军仪仗队无权因此而主张信禾公司‮犯侵‬其名称权。

信禾公司认为,三军仪仗队不具有肖像权,不存在信禾公司‮犯侵‬其肖像权的情形。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肖像权属于个人人格权,只有自然人享有,法人不具有肖像权。三军仪仗队称其肖像权受到‮犯侵‬于法无据。

对于是否‮犯侵‬三军仪仗队的名誉权,信禾公司辩解称“将军佩剑”、“红⾊八一步”说明手册是产品的一部分,并非商业广告,没有使用三军仪仗队的单位名称,也未以其名义宣传产品,不可能使公众产生误解。

“将军佩剑”、“红⾊八一步”的说明手册,虽有涉及“三军仪仗队”的內容,但非特指三军仪仗队,其內容是对客观事实的陈述,没有‮辱侮‬、诋毁或者丑化三军仪仗队的內容,不可能造成三军仪仗队声誉受损的后果。信禾公司的合法经营行为应受法律保护,三军仪仗队要求经济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据。三军仪仗队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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