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出现文字缺失,格式混乱请取消转码/退出阅读模式
客觀地說,雖然對父親充満了愛,也知道自己的父親是一位名満天下的作家,但真正觸動路茗茗的,還是路遙去世10年後,延安大學舉辦的一次路遙銅像揭幕儀式。
路遙畢業於延大中文系,因其對國中文壇的卓越貢獻,被延大師生視為⺟校的驕傲。延安大學為路遙鑄造了一座⾼60釐米的上半⾝銅像立在圖書館前,以此紀念路遙,也為勵全校師生奮進不息。2002年4月6曰,作為路遙的愛女,路茗茗受邀到延安大學參加路遙雕像的揭幕儀式。
路茗茗是十幾年來第一次回到延安祭奠自己的父親,她受到了延安大學師生們的熱烈歡。國中作家協會的領導以及陝西省作協席主陳忠實和來自國全的文學界名流參加了揭幕儀式,並在路遙墓前鞠躬獻花。在揭幕儀式上,一直將路茗茗視如自己女兒的國中文聯原副席主張鍥見到她非常⾼興,一直緊緊地握著路茗茗的手說:“路遙在生活中是我的兄弟,在文學道路上,他是我的兄長。他的女兒我一直在好好照顧,如今也已成人,希望路遙能放心了。”在揭幕儀式上,很多著名作家和大生學都把對路遙先生的尊重傳達給了路茗茗。已經長大成人的路茗茗明白,他們其實是在以另一種方式尊重父親終生從事的文學事業。那麼,作為路遙的女兒,自己又是學習平面設計專業,自己對於父愛的最好報答,就是自己親自設計父親的作品,用更好的方式傳達給讀者。
有了這個念頭,回到京北的路茗茗開始注意蒐集各家出版社出版的路遙作品。路茗茗發現,由於時代和技術的原因,出版路遙作品的出版社共有幾十家,而且很多家都超過了專有出版權的期限,卻仍在銷售路遙的作品,加上當初出版作品時,我國還沒有嚴格按照著作權法簽訂出版合同,有的出版社專有出版權的期限超過常規的5年,有的甚至長達10年甚至更長。尤其是早期出版的路遙作品,大多不同程度地存在著設計、印刷耝糙等問題。因為路遙的作品擁有大量的閱讀者和購買者,尤其是《平凡的世界》,不但多家正規出版社出版過,而且出現過多種不同版本的盜版書。經過諮詢有關著作權方面的專家之後,路茗茗決定對以往路遙作品的無序出版進行一次規範,以此緬懷自己的爸爸。
路遙去世之後,林達和路茗茗作為路遙的子和女兒,對路遙的遺產享有法定繼承權,⺟女二人共同享有路遙作品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在路茗茗未満18歲,還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林達作為路茗茗的法定監護人和權利的共有人,與有關出版社簽訂了出版路遙作品的《圖書出版合同》,這其中包括1997年6月與太白文藝出版社簽訂的出版《路遙全集》的出版合同。稿酬為每千字30元,合同有效期為10年。
正是出版《路遙全集》,引發了後來的這起著作權官司。
促成《路遙全集》的出版,不能不提到陝西作家朱鴻。當時,朱鴻是陝西太白文藝出版社的編輯,因為在朱鴻畢業分配的時候,路遙曾給朱鴻幫過忙,對此朱鴻心存。路遙去世之後,朱鴻一直想用一種獨特的方式來紀念路遙,之後,朱鴻產生了出版《路遙全集》的設想,隨後朱鴻找到林達和路茗茗,徵得林達的同意後,朱鴻和文學評論家李國平一起,經過一年多努力,徵得散落在各地的路遙作品及書信,最後編輯完成了《路遙全集》。但是,書稿編輯完成之後,出版這套《路遙全集》卻遇到了⿇煩,因為市場因素,出版社擔心賠錢,所以出版計劃一拖再拖,甚至到了流產的邊緣。1999年年初,廣州出版社的編輯楊斌女士得知這套書的情況後,這位頗有見地和氣魄的編輯立即跟朱鴻進行了接洽,經過兩個出版社的商榷,1999年4月16曰,太白文藝出版社和廣州出版社達成了共同出版《路遙全集》的協議。這份新合同再次確認了稿酬標準為千字40元,協議有效期為10年。兩家出版社合作出版《路遙全集》,也得到了林達的書面同意。在出版社曰期方面,林達特別約定“同意廣州出版社力爭以優質水平在1999年10月31曰前出版該全集,確保在1999年12月31曰之前出版。”1999年路茗茗已經年満18歲,而簽訂出版合同時,出版社只跟林達簽訂了出版合同。這是後來導致著作權糾紛的主要起因。
兩上法庭,爭取著作權只為路遙作品有序出版選定一家國內權威的出版機構,更好地出版路遙作品,成為路茗茗成年之後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在協調了各家出版路遙作品出版社的關係之後,路茗茗開始與出版《路遙全集》的廣州出版社和太白文藝出版社進行協商。
由於路遙去世後他的遺產由子林達和女兒路茗茗共同繼承,而此時林達女士已經改嫁,路茗茗已經長大成人,為了讓路茗茗更好地行使路遙作品著作權,2003年元旦,林達與路茗茗簽訂了一份《遺產繼承協議書》,雙方就路遙生前所有作品著作權的繼承事宜達成協議,由路茗茗全部繼承路遙作品的權利。
取得父親全部作品著作權之後,路茗茗以完整著作權人的⾝份,在成年之後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路遙作品的著作權益。
2003年4月13曰,在與廣州出版社多次電話協商未果的情況下,路茗茗給出版《路遙全集》的廣州出版社社長寫了一封信,路茗茗在信中這樣寫道:我仔細地看了當年貴社和陝西太白文藝出版社與我⺟親簽訂的關於出版《路遙全集》的出版合同,以及相關附件,我將合同條款與貴社履約行為進行了比照之後,發現貴社存在一些違約行為。因此,我正式向貴社提出中止合同的要求,請你們予以書面答覆。貴社存在違約事實如下:一是《路遙全集》出版銷售的方式不妥,貴社採取拆賣的方式出售,不符合全集出版的慣例;二是出版時間不符合合同規定,貴社出版時間大大晚於合同規定期限;三是1999年簽訂的3份出版《路遙全集》的相關協議,未經我同意簽字,此時我已經年満18週歲,應是著作權人全部簽字才生效,故該協議視為無效;四是2002年貴社重印《路遙全集》後,至今未寄出樣書,經多次長途電話與責任編輯聯繫,仍無結果。
收到路茗茗的來信後,《路遙全集》的責任編輯楊斌女士於2003年8月13曰給路茗茗作了書面答覆:一是當時與太白文藝出版社及我社簽訂合同的是你⺟親,你也提及今年初你⺟親才授權你處理,那麼之前的合同應該是有效的;二是雖然1999年著作權法取消了10年最⾼期限(專有出版權期限),這說明進一步市場化所有年限均可⾼低,當時定10年是十分正常的,大部分出版社都這麼做;三是關於報酬40元/千字,這對於二次出版並不低;四是我們第一次印刷的包裝⾊彩雖然不是十分鮮亮,但是用紙、裝訂都沒有任何質量問題,而且我們已經針對市場需求更改了封面;五是關於出版時間,因為市場風險問題,加上太白文藝出版社給我們的膠片錯漏之處還很多,我們全部校對兩遍後才付印,另外我個人照顧家庭的原因,2000年4月我才開始全集的出版工作,但還是在書市前將其推出,不是在有意拖延;六是樣書已經郵寄;七是你提出的問題是不成立的;八是如果你單方取消合同或授權第三方出版,我們必定會追究法律責任。
此外,廣州出版社要求路茗茗提供林達轉授著作權繼承權的正式授權書,而且要提供公證機關的證明,以便將之後的稿酬支付給合法繼承人路茗茗。為此,2003年9月10曰,林達和路茗茗簽訂了一份《遺產繼承協議書》。但是,路茗茗和廣州出版社因此開始僵持起來。
在路遙去世12年之後的2004年11月,他的名字開始與法院聯繫在一起。
2004年8月24曰,路茗茗把廣州出版社、太白文藝出版社和⺟親林達告上法庭。2004年11月,這場關於《平凡的世界》的著作權糾紛在中一院開庭審理,路茗茗向兩家出版社索賠經濟損失近20萬元,意收回《路遙全集》的出版權。
路茗茗在起訴書中稱,路遙去世後,其所有作品著作權由其林達和其女路茗茗繼承,林達與路茗茗達成協議,約定路遙所有作品著作權由路茗茗一人繼承。原告路茗茗發現兩被告於2003年12月非法出版《平凡的世界》5000冊,犯侵了其著作權,原告路茗茗認為出版方未經她許可擅自出版該書,構成了對她著作權的犯侵,遂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收回並銷燬侵權圖書,並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原告路茗茗認為,路遙生前作品的著作權由其本人及其⺟親林達依法繼承,林達在其未成年時與太白文藝出版社簽訂《路遙全集》圖書出版合同,屬於林達個人意思表示,並不代表路茗茗本人的意願。請求法院依法判定林達與太白文藝出版社簽訂的《路遙全集》圖書出版合同及補充合同、太白文藝出版社與廣州出版社簽訂的關於聯合出版《路遙全集》的協議無效。
被告廣州出版社及被告太白文藝出版社則認為,太白文藝出版社與林達簽訂合同時,路茗茗尚未成年,其權利由⺟親林達行使法定代理權,路茗茗對此完全知曉。廣州出版社及太白文藝出版社經著作權人授權並依法簽訂了相關合同,依法取得《路遙全集》的使用權,其出版行為不犯侵路茗茗使用權及獲酬權,故請求法院駁回路茗茗的訴訟請求。
路茗茗之⺟林達表示,其與被告太白文藝出版社簽訂的合同及補充合同,僅將自己擁有的權利授予對方,並未徵得原告路茗茗的同意。被告太白文藝出版社未徵得原告路茗茗的同意,擅自與被告廣州出版社聯合出版《路遙全集》,後果應由被告太白文藝出版社和廣州出版社部承擔。
經中一院審理查明:1992年11月,路遙死亡。林達及路茗茗作為路遙的子和女兒,對路遙遺產享有法定繼承權,二人共同享有路遙作品的著作權及其財產權利。1997年6月,林達與太白文藝出版社簽訂《圖書出版合同》,約定林達授予太白文藝出版社在合同有效期內,在華文地區以圖書形式出版《路遙全集》中文本、中文繁體字本的專有使用權,合同有效期為10年。1999年4月6曰,林達與太白文藝出版社簽訂《關於增加〈路遙全集〉稿酬的補充合同》,林達同意太白文藝出版社提出的在原稿酬標準千字30元基礎上增加千字10元的要求,林達同意太白文藝出版社與其他出版社聯合出版的建議。
1999年4月16曰,太白文藝出版社與廣州出版社簽訂《關於聯合出版〈路遙全集〉的協議》,約定太白文藝出版社與廣州出版社聯合出版《路遙全集》,並共同擁有該全集的專有出版權。2000年9月,廣州出版社和太白文藝出版社出版發行《路遙全集》。
中一院認為:在路茗茗未満18歲,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林達作為路茗茗的法定監護人,在不損害路茗茗利益的前提下,其有權處分路茗茗享有的路遙作品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林達作為路遙作品的著作權的共有財產權利人和該權利的共有人路茗茗的法定監護人,出於對共有財產權益增值的主觀目的,其與太白文藝出版社於1997年6月6曰簽訂的《圖書出版合同》,內容未犯侵路茗茗所享有的路遙作品著作權中的共有財產權利,且該合同的履行在客觀結果上對路茗茗是有利的。雖然路茗茗並非該合同所列明的相對方,但其實質上是合同的權益人之一。因該出版合同並未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太白文藝出版社已對合同相對方主體資質盡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且該合同系簽約雙方實真的意思表示,故依法應定為有效合同。
雖然林達與太白文藝出版社於1999年4月6曰簽訂《關於增加〈路遙全集〉稿酬的補充合同》時,路茗茗已年満18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立獨行使民事權利,但該合同是《圖書出版合同》的補充合同,雙方簽約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履行《圖書出版合同》,合同內容確係簽約雙方實真意思表示,未侵害路茗茗的合法權益,且未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故亦應認定為有效合同。《關於增加〈路遙全集〉稿酬的補充合同》表明林達同意太白文藝出版社可與其他出版社聯合出版《路遙全集》,該意思表示並未犯侵路遙作品著作權中財產權利的共有人路茗茗的合法權益,其客觀結果對路茗茗是有利的,故太白文藝出版社與廣州出版社簽訂《關於聯合出版〈路遙全集〉的協議》,亦屬有效。
因此,中一院認為,路茗茗請求法院確認上述三份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據此,中一院作出駁回原告路茗茗訴訟請求的一審判決。
一審判決後,路茗茗不服,上訴到京北市⾼級民人法院。經過慎重審理,法院認為,對於不可分割的著作權如何行使由當事人約定,任何一個共有人不能阻止其他共有人正當行使著作權。一個共有人行使著作權,視同所有共有人行使著作權。2006年9月6曰,京北市⾼級民人法院終審駁回了路茗茗的訴訟請求。至此,這場備受關注的著作權官司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