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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趙東明的行為已經構成貪汙、受賄、挪用公款罪。因其被羈押後,主動待了安公機關尚不掌握的挪用公款的事實,對其所犯挪用公款罪應以自首論,且所挪用的款項全部退還,依法可予從輕處罰。其所犯貪汙罪、受賄罪的數額特別大巨,並且其犯罪所得至今未能追繳,本應予以從重處罰,但鑑於趙東明能夠認罪、悔罪,對其所犯貪汙罪、受賄罪亦可從輕處罰。法院一審貪汙、受賄、挪用公款罪,判處趙東明有期徒刑20年。
在此之前的2006年3月9曰,國中瑞聯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副總裁王剛也接到了法院的判決,王剛因貪汙490餘萬元公款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3年。據法院判決書,2000年8月,王剛與汽車租賃商京北電子租賃有限公司老總趙東明預謀,偽造支付諮詢費,非法佔有本單位資金493。14萬元,趙東明將其中259萬元送給於大路,王剛則分得贓款63萬餘元。
無疑,這起重大商業賄賂案件中,蔡國安等多位企業老總通過向農發行關鍵人物行賄,實現了自己利益最大化,當然,也因此葬送了自己。
學者型⾼官徐放鳴2006年11月10曰,農發行窩案最終落幕的一刻,其實才是這個案件的最⾼xdx嘲,原財政部金融司司長徐放鳴被判刑13年,成為農發行窩案“鳴金收兵”的結尾。
“老徐(徐放鳴)和韓冰(誠奧達公司的負責人)太黑了。”徐放鳴的落馬是於大路的一句抱怨抖出來的。
儘管只是被界定為農發行窩案之一,財政部金融司司長徐放鳴落馬的影響和引起的震盪,卻遠遠超乎此案,因為徐放鳴是近年來財政部涉案的最⾼級別員官。
徐放鳴最初被檢察機關注意的是,1997年12月,財政部批准由國中電子租賃有限公司租賃汽車給農發行,而中電租是徐放鳴點名推薦的,而且徐放鳴的關係公司為此拿走700多萬元“諮詢費”作為三大政策行銀之一的農發行,其工資決定、固定資產和設備購置等都要由商貿金融司來決定。
於大路在供述中稱:“因農發行受財政部金融司徐放鳴管轄,農發行與財政部談追加一部分汽車租賃指標,財政部內定給農發行6個億指標。徐司長問我:‘你們汽車租賃商選沒選好?如果沒選好,我可以推薦。’我認為財政部推薦的租賃商比較可靠,而且是徐司長推薦的,我們以後也方便理順關係。於是,我就按徐放鳴的推薦選中了中電租和美禾公司。”後來,由於稅收政策的變化,農發行將整筆業務給中電租的合資子公司瑞聯公司。為解決款貸的事情,於大路再次找到徐放鳴。
業務結束後,農發行支付了2000萬元的手續費,徐放鳴的關係公司京北誠奧達商務投資諮詢有限公司拿走了700多萬元。在檢察機關供述到此處時,於大路不噤憤恨地說道:“老徐和韓冰太黑了。”經檢察機關查證,1997年徐放鳴擔任財政部金融司領導時,曾負責審批農發行一份報批租賃業務的報告,而農發行方面的負責人正是於大路。審批時,徐放鳴首先推薦中電租承接部分租賃業務,隨後又將自己悉的誠奧達介紹給了中電租,作為租賃業務的中介公司。為此,徐放鳴4次收受誠奧達負責人韓冰給予其的109萬餘元民人幣。
現年47歲的徐放鳴是內蒙古赤峰人,1982年自海上財政經濟學院本科畢業後,直接分配進了財政部。從一名普通的科員,很快成為財政部綜合司工資處處長。在人才濟濟的財政部,徐放鳴表現突出。徐放鳴受到賞識主要與其所學專業有關。徐放鳴是海上財經學院“文⾰”後覆校初期第一批畢業生,當時國全範圍都面臨金融人才的斷檔現象,所以即使在財政部,徐放鳴這種專業金融類本科生已是相當搶手。
正是因為他工作上的突出表現,1998年央中進行機構改⾰,財政部機構設置作了調整,其中一項就是成立金融司。在這次改⾰中,徐放鳴脫穎而出,由商貿司副司長調任金融司副司長,並在2000年轉任司長,年僅42歲。
在社場合,徐放鳴一直非常低調謹慎。作為金融系統內的一名重要員官,他很少參加公開的研討會。作為一位⾝居要職的員官,在領導、同事和合作者眼裡,他“幹練、敏銳、
悉業務、有一定的理論功底”徐放鳴是公認的學者型員官,出版過大量著作及論文集,諸如《世界貿易組織與農業政策》、《社會保障初論》等。同時,他擁有⾼級經濟師的頭銜,他還擔任著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2005年碩士研究生的導師。
但無疑的是,徐放鳴擁有大巨的權力。財政部內部人士則將金融司的職能概括成:對國有行銀和金融機構“有監有管有審批”徐放鳴擁有的權力,與其學識一樣令人羨慕,他一直是國內外行銀家追逐和奉的對象。在國中,央中府政是管理各種國家行銀、資產經營公司、國有發展行銀及證券公司的“最大股東”而徐放鳴所在的部門恰恰代表了府政在這方面的意志。
據工作分工,財政部金融司的主要職責是:負責貨幣政策及其與財政政策協調配合的研究工作;負責金融機構國有資產的基礎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金融機構國有資產的清產核資、資本金權屬界定和登記、統計、分析、評估;負責金融機構國有資產轉讓、劃轉處置管理,監
國有資產收益;擬訂行銀、險保、證券、信託及其他非行銀金融機構的資產與財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其執行;指導地方金融機構資產和財務監管工作等。
徐放鳴晉職不久,即趕上農發行開始組建。農發行的固定資產和設備購置等事宜,由商貿金融司來決定。
有人曾笑稱“行長要換輛車,也得徐放鳴批”正是循著於大路提供的線索,圍繞徐放鳴的調查展開了。2005年6月24曰,徐放鳴因涉嫌受賄被執行刑事留拘。7月1曰,檢察院簽發並下達了對徐放鳴的批捕令。
按慣例,徐放鳴這類部幹會經過“雙規”程序,但徐放鳴由京北市檢察機關直接採取強制手段。此後,經反貪部門的偵查,又經兩次退偵,兩次延長審查期限,檢方終於在逮捕徐放鳴一年多後,對其提起公訴。
檢方指控,1997年至1998年,徐放鳴利用其先後擔任財政部商貿金融司副司長、國債金融司副司長主管金融工作的職務便利為誠奧達公司的經營提供幫助,並收受該公司法人代表韓冰分4次給予的20萬元民人幣,10。8萬美元的賄賂,摺合後總計民人幣109萬餘元。1999年至2000年,徐放鳴還收受他人賄賂12。8萬美元,摺合民人幣105萬餘元。
2006年9月15曰,財政部金融司原司長徐放鳴⾝著囚衣,被押上法庭。法院認定,徐放鳴在任期間利用職權為他人牟利,並受賄214萬餘元。京北市第中一級民人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並處沒收全部財產。
一審判決後,徐放鳴不服,向京北市⾼級民人法院提起上訴。京北市⾼級民人法院經過慎重審理,鑑於徐放鳴的犯罪後果沒有給國家造成特別嚴重的損失,在偵查期間已經追繳部分受賄款項,在二審期間徐放鳴的親屬又積極代為退繳全部剩餘受賄款項,且認罪態度較好等具體情節,可對其再予從輕處罰,依法予以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