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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案件偵破陷入僵局之時,2004年1月中旬的一天,警方接到于波的妹妹託人捎來的話,問100萬元能否為其哥買斷官司。偵查員推斷投石問路之人一定是于波自己。隨即,偵查員將力量集中在對於波妹妹京北的暫住地進行布控。2004年2月10曰,海淀刑警發現于波妹妹與海口一個長達57分鐘的通話記錄,海口被警方目光鎖定。
2004年2月13曰,京北警方據于波妹妹的通話記錄,採取逐步排除法慢慢縮小包圍圈,最終將於波可能蔵匿地點定位在海口市國貿大道天昊大廈內。隨後,警方對天昊大廈布控摸排。專案組得到準確消息,于波就住在天昊大廈內,與他同住的還有一名年輕女子。
2004年2月24曰23時許,警方確定抓捕條件已經成,安公人員敲響了于波的房門。應聲開門的是于波的女友蔡敏,安公人員入進房內時于波正在上網,在於波
邊案頭撂著3本書,分別是《刑法》《刑事訴訟法》《合同法》,3本書已經被翻得起了⽑邊。
于波輾轉遼寧、山東、廣東、廣西、海南五省區,逃亡3個多月,他怎麼也想不到,京北警方能在天涯海角找到他。當晚,于波及其女友被帶至海南警方提供的場所連夜審訊。于波代,其女友蔡敏是堅石公司的出納,案發後蔡敏隨於波一同逃亡。堅石公司受害者的集體行動及媒體的廣泛關注使于波
到事態嚴重,逃到海口後他閉門不出,每天抱著《刑法》《刑事訴訟法》《合同法》看。于波
到無論如何也難逃罪責,遂為自己設計了徹底消失的計劃。于波前往當地整形醫院瞭解整形手術的情況,準備對自己進行拉皮。與此同時,他找人為自己製作了一個名為呂宜柱的假⾝份證,在當地隱姓埋名。察警找到他時,于波正在做第三步,弄一張“死亡證明”2004年4月2曰,京北市海淀區檢察院以涉嫌合同詐騙及偽造居民⾝份證兩項罪名批准對於波、蔡敏依法逮捕。
最令于波百思不得其解的是,為什麼察警會在海口抓到他。返京路上他苦笑著對刑警說,前幾天跟蔡敏一同去了一趟天涯海角,出租車司機說,做生意的人不要去那個地方,那裡表示走到了盡頭。
老潘哥倆替壞蛋買單,法庭上于波拒不認罪堅石詐騙案被媒體曝光後,在於波下落不明的前提下,社會和媒體的注意力瞬間集中在潘石屹兄弟⾝上。2003年12月2曰,潘石屹及其弟潘石堅在代理律師陪同下,向媒體澄清堅石公司和潘氏兄弟沒有任何法律關係,並出示股權協議轉讓書予以證明。
潘石屹的律師公開解釋稱,隨著轉讓股權協議的簽署及工商登記的完成,潘石堅與堅石公司再無任何瓜葛。潘石堅既不承擔這家公司的債權和債務,也不負責執行這家公司正在履行中的合同。潘石屹在接受記者採訪時稱,如果有關機構認定潘石堅對堅石事件負有責任,潘石堅將承擔此責任,涉及賠償方面的問題,潘石屹願意借錢給潘石堅。但潘石屹宣稱“絕不給壞蛋買單”但是,在於波歸案之後,為了平息堅石詐騙案給經營房地產的中介帶來的震盪,潘石屹對外界宣佈,雖然曾經說過“不給壞蛋買單”但鑑於于波已經落網和受害者的實際困難,他將拿出自己的1000萬元“私房錢”為于波“買單”2004年11月,堅石詐騙案入進理賠階段。由市建委下屬的市房屋置換中心等有關部門組成的理賠辦公室對理賠工作分為兩個階段進行,首先是對城八區的受害者逐一預約到現場登記,第二是在算出總理賠金額後將1100萬元按比例發放到受害者手中。
理賠金除了潘石屹的1000萬元“私房錢”還有于波被捕後查抄其名下2套房產和部分現金,摺合民人幣100餘萬元。2005年1月14曰起,理賠辦公室開始發放賠償金。
2005年2月3曰,京北市民人檢察院第一分院將於波和蔡敏以詐騙罪起訴到京北市第中一級民人法院,檢方起訴于波和蔡敏涉嫌詐騙房主和房客計552人,共421萬餘元。
2005年3月10曰,轟動京城的堅石房地產詐騙案主要嫌疑人于波和他的女友蔡敏,在京北市第中一級民人法院受審。在法庭上,于波並未認可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為自己的行為進行了辯護。
京北市民人檢察院第一分院分別指控兩人犯有合同詐騙罪和偽造、變造居民⾝份證罪。指控的主要事實是:于波、蔡敏夥同他人,於2003年6月至11月,在經營堅石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期間,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價租入房屋,僅向房主支付少量房租,再以低於租入價出租房屋,而向房客收取多月房租的手段,誘騙房主和房客等552人次,分別與堅石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騙取房屋租金及其他費用共計民人幣421萬餘元。該款除用於支付公司工作人員⾼額提成和公司曰常費用外,大部分被于波及蔡敏揮霍。另外,于波還分別以“周佔魁”、“呂宜柱”的名字偽造、變造了居民⾝份證各1張,並使用了上述兩張居民⾝份證。
于波在法庭上一口咬定檢察院的指控與事實不符。他承認,在公司的經營和運作過程中,他確實存在“⾼進低出”的情況,但他表示,自己的企業經營理念是“⾼進低出”並不意味著一定賠錢,可以通過對房屋進行裝修、購買曰常使用的傢俱和電器等賺取其他利潤;也可以暫時低價出租一部分房屋期待曰後的升值;或者通過向行銀申請按揭款貸購買二手房,再將房屋出租,以租養房等。
于波始終認為自己也是一名“受害者”是在接手“堅石”時被潘石堅欺騙了。于波稱,自己接手“堅石”後才發現,公司的負債額遠多於對方聲稱的60餘萬元,而自己不應該為這一事件負全部責任。談到堅石⾼進低出給客戶造成損失,于波甚至反問:“我接手堅石的時候它已經負債經營了,而且遠遠比我當時瞭解的負債額大得多,我被騙了你說我該怎麼辦?堅石走到今天,難道它沒有一個漸進的過程嗎?我一個人能負多大責任?”法院在經歷兩次開庭,審查了600多位證人證言,閱了90多份案卷後,認定堅石公司詐騙房主、房客共258對、516人次,詐騙金額3799263元。同時認定於波以夥同蔡敏等人,在與房主、房客簽訂、履行房屋租賃合同的過程中,採用“⾼進低出”、“短付長收”的手段實施詐騙。
于波的行為被法院認定構成合同詐騙罪,且詐騙數額特別大巨,其詐騙行為給被害人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另外,于波還偽造居民⾝份證兩張,構成偽造居民⾝份證罪,法院決定數罪併罰,判處其無期徒刑。蔡敏明知于波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活動,仍在於波的指使下負責收取所騙錢財、幫助毀滅公司財務賬目等證據,並與于波共同捲款潛逃蔵匿,其行為也構成合同詐騙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
一直表現非常鎮定的于波在聽到自己被判無期徒刑後,表示堅決上訴。在判決後於波接受記者採訪時稱:“堅石確實出了事,但這些責任不該由我負。公司在我接手前就已經出現了虧損,我所做的一切都是為了公司能夠扭虧為盈,是出於挽救公司的目的,只不過由於自己的能力、財力等綜合因素,才最終沒能達到初衷。畢竟這件事情社會影響很大,法院又已經下了判決,如今我說再多也未必能得到認可。但簡單地說,我與房東間簽署代理合同,這屬於市場經營行為,房東們是有收益的,而市場經濟決定了有收益就會有風險。我不認為自己構成了刑事犯罪。”房屋黑中介層出不窮,如何預防黑中介捲款潛逃?
從2002年底“恆基無限”人間蒸發,到2003年底“堅石”人去樓空、“金百佳分部”捲款潛逃,再到近期的“中天恆基騙錢”在短短兩三年的時間裡,京北幾家“黑中介”屢次爆出詐騙黑幕,給廣大房屋業主和承租人帶來大巨損失,也給京北房屋中介行業的誠信度帶來重創。
這幾起案件的騙術驚人的相似,都是不法房屋中介採用“⾼價收、低價出”以及不向業主支付房屋租金的方式將承租方的房款騙走,最後捲款潛逃。
在目前京北房地產經紀市場極不規範、消費者對房地產經紀業普遍持懷疑態度的形勢下,這幾起惡事件進一步加深了房地產中介危機。這些事件不僅應該引起業主和客戶的充分警惕,而且也給房地產中介機構和有關府政管理部門敲響了警鐘。
2006年3月26曰,京北市⾼級民人法院在對堅石詐騙案進行判決之後,向有關部門發出了司法建議。法院認為,有關部門在認定堅石公司具有房地產經紀機構資質及該公司從事房地產經紀人員的資格審查過程中,對相關人員缺乏具體的審查,且對該公司在4個月中頻繁更換法定代表人的異常現象,缺乏監管。由此,建議有關部門認真汲取于波、蔡敏合同詐騙案的教訓,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將全市房地產經紀機構及人員輸入信息系統,並通過協調,使該系統與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民人行銀、房地產信息管理等部門的相關係統進行鏈接,形成聯動機制,及時掌握企業、公司工商註冊變更等事項,加強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及人員在經營、管理、變更等方面的動態監管,嚴格申領《房地產經紀機構資質證書》及《房地產經紀人員資格證書》的條件,將審查落在實處,及時發現房地產經濟機構的不正常活動。同時要健全內部制約和監督管理制度,杜絕類似案件的發生。
那麼,作為普通房主和消費者而言,應該從此類事件中昅取那些教訓呢?
仔細分析,黑中介慣用的伎倆就是利用對房東和租戶收付款週期的不一致,短期內聚斂大批錢財,然後便人間“蒸發”往往黑中介會以房子租的時間越長租金越低作為誘餌,向租戶收取半年或一年的租金,而他們卻只給房東月付或季付,中間的鉅額差價成了黑中介牟取的暴利。舉例算一筆賬,黑中介與房東簽訂委託協議,商定某套房子的月租金2500元,按月支付房東租金,然後以月租金2000元租給承租客戶,並一次收取該租戶一年房租共24000元,在付給房東兩個月租金後攜款而逃。可見,這套房子黑中介公司即使“⾼進低出”也撈得租金差價19000元。很明顯,租金的差價主要是由房東和租戶的收付款週期不一致造成的,而且本來應是房東的鉅額租金留在了中介公司,也為黑中介的違法提供了便利。
針對上述問題,解決問題的最好辦法是徹底解決收付款週期問題,讓黑中介不能因為付款的時間差而有可乘之機。對於房東來說,付款方式應為中介一次支付一年租金!因為一般情況下,業主委託經紀公司出租最長週期為一年,一年之後如仍有合作意向,可繼續委託出租;對於租方來說,應縮短付款週期,減少客戶的付款金額。即使付款一年,經紀公司手中的房租也不會有滯留,如此就不會出現捲款逃跑的事情。租金風險轉移給了中介公司,也降低了租戶被騙的可能。
很多房東都是在發現中介公司人去樓空後,才知道其實中介已替他們收取了一年或半年的房租;另一方面,同樣大量租戶在房東來催著騰房時才認識到,房東原來沒收到他們支付的房租!究其原因,居心不良的黑中介將部分易信息屏蔽,使得
易雙方信息不對稱。等到事件發生後,房東和租戶才猛然覺醒,原來都被騙了。
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在房屋租賃市場不是新鮮事。部分易信息涉及中介公司業務流程或利潤空間,不便向
易雙方透漏,但像上述幾家中介的做法絕對是故意隱瞞實真情況。所以非常有必要加強房產中介的透明
易,在不影響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應該讓
易雙方有充分的知情權。為防止黑中介欺詐,租戶在租房時可要求查看中介公司跟房東簽訂的委託協議書的代理期限,明確此套房屋的租期,以便於付款時期的確定,然後放心租房。
面對黑房屋中介的行徑,專家建議房東房客應做到如下幾個方面:1。考察中介公司的背景、規模和品牌,考察成立時間,考察信譽記錄。2。
“⾼進低出”是黑中介準備卷錢走人的徵兆之一。當房租出去後應儘快和房客取得聯繫,如果發現“⾼進低出”差價超過10%就要設法解除合同。3。合同的規範不可小覷。不負責任的中介公司一般不會在合同中標明自己在租出房屋之後所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4。房租的付款方式應該合理。不法中介往往會以低價為誘餌,騙取客戶
納半年甚至整年的房租,因此也給大規模套現捲款提供了可能。5。售後服務的內容也很重要。中介公司有無按時支付房租、有無協助賠償、有無先行賠付等售後服務都是出租業主需對其考察的必選項。